不少人会选择在英国购房,那么英国的房产税是如何征收呢?不少人对此比较感兴趣,和出国留学网移民栏目一起来看看英国房产税如何征收!欢迎阅读。
英国房产税如何征收
1.英国房产税的立法和征管情况是怎样的?
英国房产税是地方政府征收的用于支持地方性公共服务的地方税,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。地方政府为居民提供了消防、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,征收税款理所当然。房产税按房产用途不同分为居住房屋税(Council Tax)和营业房产税(business rates)。
居住房屋税又称议会税、市政税或家庭税(Domestic rate),其前身是1988年《地方政府财政法》设立的社区费(community charge),又称“人头税”(Poll Tax)。因为人头税很不公平,住豪宅与住棚屋享受的公共服务显然是不同的,许多地方出现了抵制人头税的抗税活动,所以1992年《地方政府财政法》废止了人头税,代之以针对居民住房按照房产价值开征居住房屋税。课税对象为居住房屋,包括自用住房和租用住房。纳税人为年满18周岁的住房所有人或承租人(包括地方政府房屋的承租人)。例如,大学生承租的宿舍也要交纳居住房屋税,但对于每周平均课时21小时以上,每年超过24周的“全日制”学生,可以免交。中国留学生一般都是“全日制”学生,所以可以免交。
课税依据是房屋的评估价值。房屋价值的评估由国税与海关总署(HMRC)下
不少人会选择在英国购房,那么英国的房产税是如何征收呢?不少人对此比较感兴趣,和出国留学网移民栏目一起来看看英国房产税如何征收!欢迎阅读。
英国房产税如何征收
1.英国房产税的立法和征管情况是怎样的?
英国房产税是地方政府征收的用于支持地方性公共服务的地方税,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。地方政府为居民提供了消防、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,征收税款理所当然。房产税按房产用途不同分为居住房屋税(Council Tax)和营业房产税(business rates)。
居住房屋税又称议会税、市政税或家庭税(Domestic rate),其前身是1988年《地方政府财政法》设立的社区费(community charge),又称“人头税”(Poll Tax)。因为人头税很不公平,住豪宅与住棚屋享受的公共服务显然是不同的,许多地方出现了抵制人头税的抗税活动,所以1992年《地方政府财政法》废止了人头税,代之以针对居民住房按照房产价值开征居住房屋税。课税对象为居住房屋,包括自用住房和租用住房。纳税人为年满18周岁的住房所有人或承租人(包括地方政府房屋的承租人)。例如,大学生承租的宿舍也要交纳居住房屋税,但对于每周平均课时21小时以上,每年超过24周的“全日制”学生,可以免交。中国留学生一般都是“全日制”学生,所以可以免交。
课税依据是房屋的评估价值。房屋价值的评估由国税与海关总署(HMRC)下属的评估办公室负责。征收管理上,先由纳税人向地方政府申报,并提供与住房有关的资料。地方政府对住房进行评估后在每年的4月1日向纳税人发出税单,通知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,并且允许纳税人在10个月内分期支付。英格兰平均每年每一房产的征收额约为2000英镑。居住房屋税约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25%左右。
营业房产税(business rates)依1988年《地方政府财政法》设立的税种,也称非居住房屋税或非家庭税(non-domestic rates),其前身是普通税(general rate)。纳税人为非居住房屋(营业房产)所有人,包括自然人和法人。课税对象为不用于居住的房屋,包括法人营业用房和自然人营业用房,如工厂、商店、仓库、写字楼等。课税依据为房屋租金收益。该税种虽然由地方政府征收,但地方政府无权直接处置,征收的税款全额上交中央政府,再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地人口等情况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地方,这部分返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,如布罗姆雷区营业房产税占到该区总收入的近20%。
2.对于拒不交税者,法律上有什么规定?
对于拒不交税者,可以依法强制执行。法律对强制执行方法及其程序作了明文规定。根据1992年《地方政府财政法》及其相关条例,对于纳税人拖欠的居住房屋税,地方政府在强制执行前必须首先得到治安法院的确认,取得治安法院的责任令后才可依照该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。
所谓责任令,是治安法院依地方政府申请而做出的欠税人(被告)有责任支付,且地方政府可以使用1992年《地方政府财政法》及其相关条例规定的方法强制执行的裁定。根据相关规定,地方政府在向治安法院申请责任令之前,一般应当向欠税人送达一份通知,写明准备申请的金额。欠税人收到通知后仍未支付的,地方政府可以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请,请求做出针对欠税人的责任令。
在申请责任令的同时,可以请求治安法院签发传票(summons)传唤欠税人到庭说明欠付税款的原因,并提供相关证据。传票可以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。欠税人不到庭不影响治安法院审理。被告对自己的责任有异议的,可以提出抗辩,但无力支付等不是抗辩的理由。治安法院经审理确信被告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,应当做出责任令。
实际操作中,通常会批量处理。即由地方政府向治安法院提交一份载明欠税人姓名、住址以及欠税金额等基本情况的清单,治安法院只是简单地在清单上盖个公章,由此确认债务的合法性而已,因为只要主张的金额及传票上的姓名无误,治安法院必须做出责任令。
事实上,很少会有欠税人到庭参加诉讼,也很少会有人提出异议。取得责任令后,地方政府会书面通知欠税人,给予14天的自动履行时间。欠税人拒不支付的,地方政府才会将责任令寄给与其挂钩的(合同约定的)私营执行公司,由该公司派“持证私人执行员”上门通过动产扣押方式强制执行,这也是最常用的强制执行方法。据统计,截至2009年,英国已做出300万份责任令,实际寄给私营执行公司通过动产扣押程序执行的只有50%,其余都是在14天内协商解决的。而进入动产扣押程序的案件中,真正实际扣押的案件很少,绝大部分都是在执行人员扣押财物的威慑下协商解决的。
3.“持证私人执行员”是什么样的职业?
“持证私人执行员”是领有“执行员证书”的“私人执行员”。私人执行员是一个古老的职业,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,他们是依地主授权追收地租的人员。如果佃户拒不交租,执行员可以扣押佃户财物“逼租”,如仍不交纳,可变卖扣押物清偿欠租。当时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无需资质,后来因为执行乱,佃户的权益无法保障,故英国立法规定,若要承接欠租、欠税等债务追收业务,必须经郡法院法官审查同意,颁发“执行员证书”后才能执业。
这些持有“执行员证书”的私人执行员就称为“持证私人执行员”。这一制度最大的好处是执行效率高,效果好。因为是按收到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收报酬的,所以在金钱收入的刺激下,执行人员都很执着。
4.外包私人执行公司执行有什么缺点?
“持证私人执行员”制度最大的问题是监管比较难。英国国民咨询局曾作过分析,42%的执行人员存在乱收费,多收费现象,64%的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有骚扰、恐吓行为,25%的执行人员用“如不付就抓起来判刑”等言语相威胁。存在这些违反行业准则的案件,半数以上的被执行人系弱势群体。如,Drakes Group公司(即现在的Marston Group)的一名执行员,在执行中未敲门找被执行人,就把被执行人的残疾车用轮胎锁锁了,放车时收了她553.36英镑。按规定最多可收200英镑。被执行人是一名残疾妇女。这样的执行行为显属不当,最后执行人员被郡法院吊销了“执行员证书”,并用保证金赔偿了被执行人。
英国现在的主要措施是加强发证管理,但证书发出去后,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也是不行的。对这些执行员到底由哪个部门主管,现在还在研究。多数观点倾向于由保安服务主管部门监管。所以,凡事必有利有弊,在解决“执行难”的同时如何防止“执行乱”,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。
5.地方政府取得治安法院作出的责任令后,除了上面提到的动产扣押外,其他还有哪些执行方法?
根据法律规定,有了责任令,地方政府可以要求欠税人申报财产,并且还可通过以下四种方法执行:
(1)如果“持证私人执行员”向地方政府报告说,欠税人无动产或无足够动产可供扣押的(不管是什么原因),地方政府可以向治安法院申请签发“拘押令状”,请求将欠税人拘进监狱。对此,治安法院一般会签发传票传唤欠税人到庭,就欠税人的支付能力以及主观态度进行调查询问。只有在确信欠税责任人存有故意拒付或难辞其咎的疏忽的情况下,法院才可签发拘押令状(拘押期不得超过3个月),指令提出申请的地方政府或者法院认为合适的其他人员执行拘押。法院也可以确定拘押天数后,给欠税人一定的宽限期,过了宽限期仍未交纳的,再执行拘押。拘押令状签发后部分支付的,拘押天数应当相应核减。使用这一方法强制执行是有前提的,只有在执行员通过动产扣押未果的情况下,治安法院才会考虑拘押申请。
(2)向郡法院申请押记令。即由郡法院裁定,在欠税人居住房屋上强制设定抵押。日后房屋出售时,地方政府有优先受偿权。
(3)扣取收入令。如果欠税人有收入,地方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扣取收入令, 送达给欠税人的雇主或相关单位,要求扣款。
(4)向法院提出申请,请求裁定欠税人破产。以上五种方法不能并用。此外,如果申请签发拘押令状,就不能再使用其他四种方法。
6.营业房产税呢?
营业房产税的强制执行基本相同。依照1988年《地方政府财政法》及其相关条例,地方政府取得治安法院做出的责任令后,可以通过动产扣押的方式执行,如债务人没有足够的动产可供扣押,可以向治安法院申请签发拘押令状,或向法院申请欠税人破产。此外,地方政府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取得判决后按照判决的执行方法执行。但若提起民事诉讼,就不得再就该金额向治安法院申请责任令。
7.对中国房产税立法、征管和强制执行有何建议?
首先,要明确征收目的。到底是为了打压房价,还是为了支持地方性公共服务。如果是为了打压房价,那在交易环节上向买房人征收印花税是一种较好的选择,如香港为了打压房价向买房人双倍征收印花税就是一例,这是一种临时性的调节手段。如果是为了支持地方性公共服务,那就涉及家家户户,因为人人都在享受这些服务,人人都有这个义务。住豪宅的享受得多,应当多交一点,住棚屋的享受得少,应当少交一点,所以不管是所有权人还是承租人,以房屋价值课征相对比较公平。
虽然开征房屋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(如别墅、第二套住房等),但这不影响房产税的性质。这一点非常重要,决定了房产税只能在保有环节上征收,不能在交易环节上征收,否则会造成不公。因为有些房产可能100年都没有交易,而有些房产可能一年交易好几次,同样享受公共服务,有人分文未交,而有人却交了好几次,这显然是不公平的。所以,在房产税的征收上,可以因为房屋的价值而设定课征的范围,但不能因为交易与否而被区别对待。
其次,怎么征?由纳税人主动申报、自动交纳的比例会有多大?至少在当前不会很大。如果有人拖欠,税务官员上门追索,这就涉及成本问题,收了1元花费9毛,那房产税就会成为鸡肋,就会沦为“自行车税”。如果在初始登记环节或交易环节征收,虽然效率高,效果好,但有失公平。所以,征管问题是房产税的一大难题。难怪有人认为,房产税征收成本高,很难推广。也许在试点阶段这个问题还不是很突出,但全面推开后,开征的房屋范围一扩大,就会碰到这个问题。
第三,对于拒不交纳者,如何强制执行?事实上,征管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强制执行问题。拉丁法谚云“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”。如果没有有效的强制执行方法,法律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。如果纳税人知道欠了就欠了,没人奈何得了他,那就会削弱他主动纳税的动因,甚至会形成恶性循环,到最后没人肯交。所以,从某种意义上讲,强制执行是房产税的关键,这个问题解决得好,房产税的推广就会比较顺利。但从目前的情况看,我们还没有较好的办法。如果借鉴英国的做法,设立“持证私人执行员”制度,通过外包给私营执行公司由这些公司的“持证私人执行员”通过动产扣押的方式追收,虽然效率高,效果好,但如何监管,这不仅是个方法问题,还涉及理论上对强制执行权的定义,制度上对强制执行的重构,程序上对强制执行的规制,需要深入研究,顶层设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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